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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摘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09-08-2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核桃油;国家税务局;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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