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供电行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9]2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发布日期] 2009-11-19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增值税;供电;国家税务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