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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发布日期] 2016-09-2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开发票;纳税人;发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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