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发布日期] 1996-11-06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营业税;利息收入;邮政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