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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摘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批复如下: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
[发布日期] 2007-08-3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税收;协定;境内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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