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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
[发布日期] 2006-03-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常设机构;场所;辅助性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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