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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摘要]
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发布日期] 2007-06-0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房屋买卖;计税;契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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