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发布日期] 2007-09-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食用盐;增值税;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