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摘要]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大连、宁波、厦门、青海省(区、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
[发布日期] 2017-03-17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降费;减负;缴费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