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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05-11-30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垃圾处置;营业税;劳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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