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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2-09-12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饲料;增值税;宠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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