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对已纳过流转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相关流转税的请示》(中国电信〔2002〕324号),要求对其原已纳入核算缴纳过营业税的收入,在按新的会计方法重新转入营业收入时不再征收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02-11-0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收入;中国电信集团;营业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