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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摘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3-12-10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天然气;比照;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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