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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摘要]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发布日期] 2013-12-0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骨粒;动物;公告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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