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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 江苏、山东、河南、新疆、湖北省(区)国家税务局:近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反映,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江汉石油管理局、江苏石油勘探局和华东石油局(以下简称勘探企业)为新疆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在机构所在地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7-02-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劳务;发生地;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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