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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管理的意见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本意见管理范围内的交易场所包括在我省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省内交易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发布日期] 2015-02-1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场所;交易;牵头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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