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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时未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审计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资产;集体经济;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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