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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5-0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中介;审批;服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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