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1984-03-3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离休干部;安置;补充规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