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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认定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认定和监管等工作,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发布日期] 2015-09-21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粮食;收购;资格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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