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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6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培训;拖拉机;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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