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对广告严重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据10月份监测,标示为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益身灵丸”、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特灵眼药”等2种药品;武汉市康本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温热中低频治疗仪”,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148号)要求,省局决定暂停上述产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发布日期] 2017-12-13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省局;依法查处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