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办理鹤岗市禾友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
[摘要] 关于不予办理鹤岗市禾友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 鹤岗市人民政府: 《关于鹤岗市禾友公司移地改造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精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发布日期] 2006-06-26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鹤岗市;安全;生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