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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行为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挪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3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开支审批手续,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集体经济;挪用;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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