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 2005 ] 84 号国人部发[ 2005 ] 85 号、国人部发[ 2005 ] 86 号国人部发[ 2005 ] 87 号文件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建设局,中直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 2001 ] 5 号)精神,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84 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85 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 / 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 / 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 / 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86 号)、《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8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日期] 2005-11-2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注册;专业;勘察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