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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管理的通知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及《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黑科农发〔1988〕14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现就在科研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我省实验动物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申报中,凡涉及应用实验动物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项目,除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立项条件之外,必须同时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以下简称“使用许可证”)和有关人员所持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复印件。
[发布日期] 2005-10-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自然科学(综合)
[关键词] 实验;动物;许可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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