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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充意见
[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在《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黑劳社发[2006]18号)基础上,现就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
[发布日期] 2008-04-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保险;农民工;用人单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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