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总局办公室等单位调拨车辆的批复
[摘要] 建三江管理局,总局办公室、教育局、财务处: 根据《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授权直属垦区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财采〔2013〕14号)要求,依据总局领导的相关批示意见,现批复如下。
[发布日期] 2017-02-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总局;建三江;调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