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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14-03-0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经营场所;住所;市场主体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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