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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药;职权;劣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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