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摘要]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 “8.7”透水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黑龙江龙煤集团公司: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办字[2005]88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日期] 2005-08-17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能源(综合)
[关键词] 煤矿;整顿;通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