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重点国有林区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省林业厅、森工总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要求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重点国有林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函》(林函资字〔2015〕81号)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予以明确:省森工总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经营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负责其经营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8-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林地;占用;国家林业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