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关于同意牡丹江博大律师专修学院终止办学...
关于召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整顿...
省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目录...
关于卢瑛同志任职的通知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8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职权;捕捞;种质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73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