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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对2010年重大土地 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单位取得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拨入经费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规定,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发布日期] 2011-03-3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结算;往来;票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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