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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5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6日修订):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禁止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资产,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集体经济;平调;职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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