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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对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确认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由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较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法》,取消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委托要求,因此我厅拟取消对我省环检机构的委托工作。
[发布日期] 2015-12-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检;各市地;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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