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365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关于取消对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确认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由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较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法》,取消了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委托要求,因此我厅拟取消对我省环检机构的委托工作。
[发布日期] 2015-12-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环境科学(综合)
[关键词] 环检;各市地;机动车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8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