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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8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养殖;全民所有;水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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