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会计师 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会计事务所是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一)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发布日期] 2010-01-0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会计师;注册;事务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