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1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销售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