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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哈市安监局所呈木兰海外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摘要]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哈市安监局所呈 木兰海外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   哈尔滨市安全监管局:     你局《关于由省国防科工委对木兰海外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请示》(哈安监呈[2006]75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发布日期] 2006-09-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民用;物品;爆炸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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