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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摘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现将全省地方林业“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日期] 2006-02-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采伐;限额;林木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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