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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卫生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
[摘要]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凡符合2016年度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年限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发布日期] 2016-03-2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学分;审验;卫生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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