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黑政发[1999]57号)精神,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必要条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发布日期] 2008-04-25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医疗保险;工商行政;部门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