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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5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992年2月28日修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委员会对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擅自设置的农民负担项目有权报请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消;对擅自增加农民负担的单位有权令其限期清退财物,并可给予非法收取金金额10%以内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民负担;擅自;有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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