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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6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一、《农机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维修;农业机械;配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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