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6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农产品;职权;第四十七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