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摘要]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部《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和哈尔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经研究,对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400元。
[发布日期] 2004-03-12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省级;干部;省直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