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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应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实施关闭的通知
[摘要] 关于对应关闭的危险 化学品经营单位实施关闭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40号)文件的要求,截至2006年3月31日,我省有58户(名单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具备发证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关闭。
[发布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品健康与安全
[关键词] 化学品;关闭;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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