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摘要] 职权名称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职权编码 230000-03-0-1024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审核转报 否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 2016-03-24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农业科学(综合)
[关键词] 养殖;职权;偷捕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