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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摘要]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收取居民 身份证工本费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公安局: 为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票据的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并商省公安厅同意,现就有关票据使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时,应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定额收费票据。
[发布日期] 2009-09-18 [发布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社会科学、人文和艺术(综合)
[关键词] 票据;居民身份证;财政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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